修改日期 | 修改人 | 备注 |
2024-07-19 08:59:02[当前版本] | 财务处 | 格式调整 |
2024-07-19 08:47:20 | 财务处 | 内容更新 |
2024-07-19 08:45:09 | 财务处 | 格式调整 |
2024-07-19 08:43:31 | 财务处 | 格式调整 |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学校规定,现对《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调整,删除第七章第22条中“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报销”,并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出部分个人自理(特殊情况需
经校长批准,方可报销)。
财务处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