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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1:25:45 | 人事处 | 创建版本 |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现有广大教职工立足岗位担当作为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原“校龄奖”优化调整为以贡献度为核心考量的“年终奖”,并制定《2024年度年终奖发放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4年度年终奖发放办法》
人事处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2024年度年终奖发放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现有广大教职工立足岗位担当作为的工作积极性,突出“奖优罚劣、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将原以单一校龄为标准的“校龄奖”,优化调整为以贡献度为核心评价指标的“年终奖”,推进构建涵盖工作表现、业绩成果、服务年限等多维度综合评价激励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全职出勤且入职满一年,履职尽责、态度积极,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且做出实质贡献的在岗教职工。
三、发放规则
(一)年终奖根据职务层级、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职级、服务年限及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标准为1000-4000元/人/年;
(二)“双肩挑”管理干部原则上按主岗位对应标准执行;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就高原则”确定发放标准;
(三)经学校批准派出并签订相关协议的在读博士、访学人员,按实际在岗月数占全年比例折算发放金额;
(四)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计发年终奖:
1.实行年薪制管理的人员(相关待遇按聘用协议约定执行);
2.年度岗位考核结果为“待提高”的;
3.因个人原因累计离岗超过1个月(含)的;
4.因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工作责任事故,经学校认定负有主要责任并受到处罚的;
5.截止奖金发放当月提交(口头或书面)离职申请或办理离职手续的;
6.学校认定的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形。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