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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审批流程,顺利、高效推进实验室建设和审批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工商学院
2022年5月18日
山西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学校实验室,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审批流程,顺利推进实验室建设和审批工作,使之更好的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撑,促进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提高其社会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的场所,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把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作为中心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特点,不断升级和完善,以保证教学质量、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需要,使之为学校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建设和审批流程
第三条 有实验室建设需求的单位,需填写和打印“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或“实验室材料采购立项审批表”或“实验室小额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以下统称立项审批表),经部门内部初步组织调研和论证后,提交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审核立项审批表的格式和合规性审查,审核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提交教务处审核。其中: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用于新建实验室、改建实验室、扩建实验室的项目申报用;
(二)“实验室材料采购立项审批表”用于实验室试剂、药品、耗材、配件、动物、微生物等材料的项目申报使用;
(三)“实验室小额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用于设备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项目申报使用。“实验室小额设备采购(≤2万元)需通过校内询价(不少于3家),留存报价单备查;≥2万元的设备参照学校集中采购流程执行。
第四条 教务处收到立项审批表后,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整体规划和计划,对实验室建设项目或材料申购或小额设备申购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利用率进行审核,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指导实验室建设方向,统筹实验室管理。立项审批表审核通过的,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转至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填报预算和采购建议,并提交校长进行批示。
第六条 校长批准后,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根据《山西工商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具体的规定和流程,着手对实验室建设项目方案询价、论证和方案确定。
第七条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项目建设实施、项目验收和交付,负责指导和监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组织申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设备处需牵头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确保账物相符。
第三章 建设质量和标准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各课程教学大纲和学校批准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课内容和常规学生实验人数,所需的仪器设备要配齐。
(二)有适应实验课正常开展所规定的实验用房及实验场地面积,单价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都要有配置设施的专用场地。
(三)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的技术设施需符合《实验室设备安全通用要求》(GB/T 27476.1-2020),具备防潮、防震等防护措施,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实验室的水源(备用高位槽)、电源(分路单控互不干扰)设备良好,通风设备、消防设备完好。
(五)实验室应具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参考书和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及操作规程。
(六)实验室的实验技术队伍的年龄、专业知识、职称结构要求合理,且比较稳定。在岗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实验员≥1人(具备实验技术岗位资格),兼职教师需固定一学期以上并备案。
(七)实验室体制隶属关系理顺,设立实验室负责人制度。
(八)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九)新建实验室时,要按以上标准逐一考量,新建后,要建立完整的实验室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涉及危化品的实验室需设立专用存储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盘点并记录流向;师生进入实验室前须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安全培训(含危化品操作、应急处置),取得《实验室准入证》;实验室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如火灾、危化品泄漏),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实验室,须经省级保密局审批,实行以下管理:设备、存储介质按密级标识,禁止联网;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每年接受保密培训;实验数据、成果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定密,严格审批对外提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