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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山西工商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山西工商学院
2024年2月27日
山西工商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程序与方法,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和有关专业认证标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工商学院所有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统筹组织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依据《国标》和有关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各专业实际情况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成立专项工作组,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进行评价并及时做好过程性记录。各专业应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反馈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度评价
第六条 评价目的。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是指对最新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合理性予以评价,检验其与学校定位、社会需求的契合度,考察专业特色体现及毕业生就业专业领域、岗位特征、能力要求的清晰表述情况。人才培养达成度评价是指学生在毕业后五年工作能力和专业成就方面的预期目标。通过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的评价,掌握专业培养目标在学生身上的实现程度,及时发现问题与不足,为专业培养目标的持续改进提供依据,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七条 评价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国标》、相关专业认证及评估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和专业办学目标、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度评价主体包括本专业在校学生、专业教师、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同行专家、企业专家、毕业生、学生家长、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二级学院院长和专业带头人为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度评价的责任人,分管教学副院长、相关教研室负责人组织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法。可采取自查分析、走访调研、咨询研讨、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方式。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度的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调查本专业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围绕工作岗位和个人发展的认可度、专业知识与能力运用的胜任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模式的满意度等方面,分析毕业生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
2.通过调查用人单位对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技能、综合素质、发展潜力等方面的认可度,对毕业生工作情况的满意度,对毕业生职场竞争能力满意度,分析本专业培养目标是否满足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求。
3.通过对毕业生的主要职业领域、工作性质等方面内容进行调查,分析专业满意度和岗位匹配度。
4.调查在校生及利益相关方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意见。
第十条 评价周期。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度评价每四年进行一次,评价对象是毕业五年左右的本专业毕业生。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支撑材料应完整、可追踪。评价结果作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目的。评价结果用于教育教学和持续改进,包括专业毕业要求对评估和认证标准的覆盖情况、毕业要求内涵分解的合理性、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课程设置的合理性以及达成度评价方法的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国标》、相关专业认证及评估标准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包括专业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实习单位等利益相关者。二级学院院长和专业带头人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分管教学副院长、相关教研室负责人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评价方法。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采取直接和间接评价方法,直接评价即对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综合评价,毕业要求一般可分解为2~5个能反映毕业本质要求、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各指标点形成对应支撑课程矩阵,对应各指标点的课程目标达成度值乘以权重后求和,即得到各个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度值,指标点达成度最小值为对应的毕业要求直接评价的达成度值;间接评价即对利益相关方进行反馈目标达成评价调查,围绕毕业要求各项指标点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十六条 评价周期。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四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分析学生能力培养的短板,进行专业教学的持续改进,形成分析报告,保障各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的核心实施。评价结果应向相关教师公布,用于修订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等,并作为专业配置师资和教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目的。通过面向产出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保证专业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能够有效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进一步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不断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持续优化专业课程体系。
第十九条 评价依据。主要分为外部和内部依据,外部依据为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国标》、相关专业认证及评估标准、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的需求、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需求、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的职业发展状况等。内部依据包括学校的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等。
第二十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学生、专任教师、专业带头人、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毕业生、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带头人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相关教研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重点评价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课程设置满足《国标》及相关专业认证要求情况、课程设置支撑毕业要求情况、课程设置对应毕业要求的强弱支撑情况、课程设置先后逻辑情况、课程设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发展需求情况等。应针对不同评价主体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方法包括课程设置调查问卷、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的修订周期保持一致。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内容,为专业课程体系的调整提供证据支撑。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分析结果和支撑材料应完整、可追踪。评价结果是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用于推动课程教学改革,并结合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目的。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依据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教学大纲。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学生、专任教师、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相关教研室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授课教师为具体实施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针对不同评价主体选用合适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
第二十八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情况每学期或教学周期评价一次,即在每学期或教学周期课程考核结束后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对所有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教师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作为各专业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重要依据。坚持持续改进,不断推进课程内涵建设和教师有针对性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和更新教育教学内容,改进课堂教学方法,改革考核内容方式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所有评价记录应完整、可追踪,相关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存档,同时提交学校教务处备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当届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