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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QQ、微信、微博、博客聊天室等网络媒介乱发表、传播不当言论,一定会涉嫌侮辱、诽谤等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网络谣言往往会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侵犯法人的名誉权,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