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治理条例》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由负责诚信管理的部门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鼓励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