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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报条件与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 人事处 于 2024年07月17日 发布在分类 / 规章制度 下,并于 2024年07月29日 编辑


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报条件与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工商院(2023)15 号)中申报条件与相关待遇,经学校研究决定,提出本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报条件与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

山西工商学院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报条件与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工商院(2023)15 )中申报条件与相关待遇,经学校研究,特制定《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报条件与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

     一、申报条件

    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在保证本部门工作正常、有序运行的前提下,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任职于教师、辅导员岗位,在岗且入职满3年(截至外出读博时);

    (二)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读博期间不转出个人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二、相关待遇

    (一)按照学习形式不同,脱产读博期间学校为其发放生活补助(金额以岗位工资为标准、并按月以工资的名义发放)、缴纳五险二金(个人部分从其生活补助中扣缴),关于生活补助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可以享受正常的校龄核计、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科研奖励等;

    (二)在校工作满三年,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职攻读国内高校、世界大学最新版本排名(U.S.News、The、QS、ARWU)前200名院校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含中外合作办学在职博士),可提前向学校申请在职期间学费资助,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培养学校规定学费标准提供学费资助每学年不超过人民币5万/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三)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报到后,教职工持学历证、学位证和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且发表高质量论文一篇(B2及以上、一作一单位、截至学历学位证书的发证时间已正式录用),经人事处审核,学校提供培养费人民币30万元(含资助的学费、脱产期计发的生活补助、五险二金),返校后工资待遇参照学校副高级职称人员标准执行,为受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提供科研启动费,理工农医科 10万元,文科5万元;

    (四)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报到后,教职工持学历证、学位证和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但未发表高质量论文(B2及以上、一作一单位),经人事处审核,学校提供学费资助,

返校后工资待遇参照学校副高级职称人员标准执行,为受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提供科研启动费,理工农医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三、其他

    (一)教职工在读期间未签订《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私自进修的,以及毕业后未签订《山西工商学院在职博士毕业返校服务协议书》的,不能享受本办法提到的相关待遇;

    (二)博士毕业返校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者,将不再享受毕业当年学校博士引进政策;

    (三)本办法中提供的生活补助、科研启动费等全部为税前金额;

    (四)该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原文件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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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版本

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4-07-29 11:11:45[当前版本] 人事处 内容更新
2024-07-17 16:36:28 人事处 内容更新
2024-07-17 16:11:08 人事处 创建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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