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加强就业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更好的规范现有就业创业导师人员的管理,更有效的发挥就业创业导师指导作用,提升我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践能力,促进我校大学生更高质量的就业创业,特制定《山西工商学院就业创业导师聘任管理办法(修订)》,现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就业创业处
2024年10月25日
山西工商学院就业创业导师聘任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充分利用校内、外就业创业资源,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就业创业指导质量,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就业创业导师分为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和校友导师三类,分别由校内符合条件的教师、行政教辅人员,校外成功企业家、行业领袖、企业高管、高校名师,以及我校往届毕业生中的优秀校友构成。就业创业导师将为我校学生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
第三条 就业创业导师接受就业创业处的工作安排,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推荐聘任的所有就业创业导师。
第二章 就业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五条 就业创业导师聘任标准
(一)校内就业创业导师:
1.须为本校专兼职教师、辅导员、行政教辅管理岗人员;
2.有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验或自主创业经验;
3.近3年有就业创业课程的授课经验;
4.近3年指导过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指导学生参加过各级各类就业创业大赛、专业技能竞赛;
5.具有某专业领域丰富经验或目前正在自主创业者;
6.有较扎实专业理论水平或技术研发能力,发表过专业领域科研成果论文或取得技术研发成果;有一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获过发明专利授权或科技奖励;
以上条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2-5条符合任意一项即可推荐获聘为校内就业创业导师。
(二)校外就业创业导师:
1. 有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验或2年以上创业经历的创业者;
2.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成功企业家;
3. 财税、法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
4. 行业、高校、研究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5. 其他领域具有一定经验和造诣的实践工作者;
以上条件满足任意一条均可推荐获聘为我校校外就业创业导师。
(三)校友就业创业导师:
1.须为本校往届毕业生;
2.有2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或创业经历;
3.为所在行业有一定经验和造诣的专业人士;
4.在所处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成功人士;
5.其他在升学、公考、入伍、出境等方面或者在自身岗位取得过优异成绩;
以上条件第1条为必备条件,2-5条满足任意一条均可推荐获聘为我校校友就业创业导师。
第六条 就业创业导师聘任原则
(一)志愿帮助学生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愿意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公益性服务;
(二)致力于培养学生就业意识和提高就业能力,在职业生涯规划、决策、行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导;
(三)致力于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和提高创业能力,在创业项目计划、运作、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指导;
(四)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较为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大学生就业创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五)有企业、资金及其他资源,对所指导的优秀学生或创业项目,愿意优先录用或投入,并积极帮助对接各类资源,向其他优质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或向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推荐。
第七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就业创业处对拟聘任就业创业导师资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颁发学校聘书。
(二)每位就业创业导师聘期三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就业创业导师职责与工作量
第八条 就业创业导师职责:
(一)出席学校举办的相关赛事、活动、论坛、会议,定期与大学生互动交流,不定期举行培训或专题讲座;
(二)对学校寻求咨询的学生,积极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保持与咨询者的沟通交流,关注其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评审就业创业竞赛项目,研讨存在的问题,共同制定方案,辅导就业创业项目路演,帮助就业创业竞赛个人和团队在省市级、国家级就业创新大赛中取得好成绩;
(四)试用、评价、引荐被辅导学生团队及创业项目(企业)的产品与服务,对接公共资源。对有潜力的优质毕业生或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优先录用或投入资源,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或向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五)保守咨询学生的秘密。
第九条 就业创业导师激励政策:
(一)获得由我校颁发的就业创业导师聘书。
(二)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开展课程、讲座、沙龙、论坛或咨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工作量认定。
(三)享有参与就业创业处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四)就业创业处定期对导师服务成果进行评价,评选“优秀就业创业导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五)根据导师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对校外、校友导师及导师所在单位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单位选聘优秀人才。
(六)对可以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机会的导师单位,可优先签订“校企共建就业基地协议”和“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协议”并授予牌匾。
第十条 就业创业导师工作内容:
(一) 就业创业教育
就业创业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就业创业导师为学生进行就业创业教育类课程或活动,至少提前半个月与导师商定相关事宜并预约时间,由专人负责与导师对接开展工作 ,对工作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二) 就业创业咨询
一般咨询:针对学生的常规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主动交流的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专题诊断:针对较为复杂的问题,可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学生出谋划策。
一对一辅导:学生或创业项目(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为专项问题进行帮助与辅导,可与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学生或创业项目(企业)与就业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学生或创业项目(企业)进行深度跟踪辅导。就业创业导师可与创业项目(企业)约定合理报酬。
以上帮扶指导由就业创业导师对咨询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建立帮扶档案报送就业创业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或活动;
(二)未经学校授权以山西工商学院就业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就业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活动,严重损害校方及导师形象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就业就业创业导师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就业创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