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刘泽民同学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处分期间内无再违纪现象。为体现育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依据《山西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本人申请,商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学生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决定解除刘泽民同学的留校察看处分。
解除处分后,刘泽民同学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学生工作部(处)
2024年12月17日
修改日期 | 修改人 | 备注 |
2024-12-17 10:51:12[当前版本] | 学生处 | 内容更新 |
2024-12-17 10:49:54 | 学生处 | 内容更新 |
2024-12-17 10:49:46 | 学生处 | 创建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