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教师国(境)内外访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
为进一步推动民办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建设,持续强化高水平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拓展教师教学科研能力,积极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程,特制定《山西工商学院教师国(境)内外访学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工商学院
2024年12月9日
为实现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加强和推进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国际化战略进程,不断规范和加强教师国(境)内外访学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访学内容必须符合学校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二)选派教师以承担有国家、省部级或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建设任务为主,兼顾其他学科和专业;
(三)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境)内外著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境)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接受学科必须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相近;
(四)选派工作应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坚持统筹兼顾、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一)根据选派地区不同,可分为国(境)外访学项目和国内访学项目。
(二)根据资助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公派项目、学校公派项目和自费派出项目三种类别。
1.政府公派项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各类国家公派访学项目、山西省政府资助的公派访学项目、山西省教育厅资助的高校合作项目等。
2.学校公派项目:学校派出和筹措资金(含合作单位资助),资助教师到国(境)内外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访学的项目。
3.自费派出项目:由申请教师自选访学项目、自筹经费。
(一)忠诚教育事业,认同学校办学理念,践行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二)教学效果良好,科研能力突出,专业基础扎实,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取得一定的成果;
(三)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入职时间满3年,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近三年年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五)国(境)外访学项目派出有语言要求的,须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
(六)对选派条件有具体要求的项目以选派文件为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选派:
1.未能如期完成教学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2.近三年内发生教学事故者;
3.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派出者。
(一)发布通知
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访学交流文件。
(二)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选派的访学教师,填写上级规定的表格;由学校选派和自费派出的访学教师,按照访学高校(科研机构)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申请人需自行联系访学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
(三)院(部)推荐
由各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申请人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对申请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推荐,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
(四)职能部门复核
由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复核。
(五)学校审批
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汇总申报情况,提交学校主管领导,经研究审议后签署意见。
(六)办理访学相关手续
学校批准的选派人员须在出行前到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签订《山西工商学院教师访学研修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和《山西工商学院教师访学研修安全责任书》,并交接办理好在学校的相关业务。
(一)访学学费由学校、访学教师各支付50%。《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满后,学校报销访学教师支付的另外50%学费。
(二)访学期间学校为访学教师提供岗位工资、职级工资,涉及“五险二金”个人的部分从基本工资中代扣。
(三)学校为访学教师每学期提供一次甲方与访学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以不超过高铁二等座票价为准)。
(四)访学期间以山西工商学院名义从事的教学科研活动,所形成的教学科研成果,按学校相关规定获取报酬或奖励。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访学人员要返还学校资助的全部费用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内外访学期限或逾期不归者;2.未经学校批准的国(境)内外访学,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安全责任书、返校手续)者;
3.在访学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行政处罚或处分者;
4.自费项目访学人员,访学期满未按时返回学校或回校后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一)教师访学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协议书》进行管理;访学前档案保留在我校。未经批准或未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不得擅自外出访学。
(二)教师访学进修期间,由工作单位、访学单位实行双向考核,并形成访学人员的学习档案,作为晋升职务、绩效考核、再次进修学习的依据条件之一。
(三)进修教师在进修学习期间应接受并完成工作单位委派的任务。
(四)访学结束后需及时返校,并在返校后2周内向教师发展中心、所在院部提交访学研修经历的相关证书和总结报告,对本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提出建议,对自己今后在学科和专业方面的发展做出规划。
(五)访学人员返校后1个月内,须在全校范围内就访学研修等情况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