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分层分类的现代化培训体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山西工商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工商学院
2024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进修培训管理,鼓励教师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培训,着力提升教师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结构优化、富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进修培训采用校院两级管理运行机制,教师发展中心代表学校统筹全校教师进修培训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进修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担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指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学生辅导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进修培训原则:
(一)按需派遣。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及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际工作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教师进修培训工作。
(二)学用一致。教师进修培训的专业或方向应与现岗位的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或与现岗位需要相一致,回校服务学用一致。
(三)重点支持。学校重点支持45岁以下优秀中青年教师进修培训,鼓励并重点资助教师到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进修、访学或进行学历提升,鼓励并支持教师通过申请上级资助的形式参加进修。
(四)合约管理。教师外出进修培训3个月及以上,须提交进修计划,涉及学历提升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学校及所在单位对其进修情况进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进行进修成果汇报。
进修培训对象以学校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中青年教师为主,旨在使广大中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使之成为教学名师、学术骨干和新的学科专业带头人。
第六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基本形式为在职进修培训和脱产进修培训两种。学校提倡教师通过在职进修培训,自主学习,自我发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资助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教师脱产进修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
(一)在职进修
1.岗前培训
凡新聘来学校工作的教师(含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校内其他岗位调整到教师岗位的人员)需参加学校和山西省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初步掌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方法,增强其学校认同感、职业意识和依法执教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1)校内岗前培训。每年暑假,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牵头组织,聘请省内外知名教授、校内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校情校史、教育教学管理、科研课题申报与科研管理、人事管理、教师发展与培养、户外素质拓展等。
(2)山西省高校教师资格岗前培训。此项工作由我校人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培训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以及教师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等内容。
2.岗位进修培训
主要指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访学或非学历、学位教育。主要包括青年教师导师制培训、学校各类专题培训、校外各类研修班或培训班、网络课程培训等形式
(1)导师制培训
入职我校时间在1年以下,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须由本人所在院(部)选派一名副高级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的“双师双能型”教师担任导师,进行为期1-2年的培养。院(部)要给青年教师和导师定任务、定职责、定时间、定指导考核办法,使导师制真正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在职进修培训形式。
(2)专项业务培训
学校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发现一批具有“教师发展导师”潜力的骨干教师,通过专项业务指导培训,帮助其在某一教学或科研类领域深耕成专项指导专家。
各院(部)每年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业务培训,确定一个主题,在全院(部)范围内进行理论研讨,通过校内外专家学术讲座、撰写研究报告等形式,就某一方面的问题探究根源、提炼思想、交流经验。
中青年教师要制订详细的在职进修培训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短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3)在线网络培训
全体教师按照《关于开展在线网络学习的通知》(院教发函〔2016〕2号)要求,通过“山西工商学院教师发展在线平台”进行自主学习,内容包括课程教学培训、专业(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培训、教师发展通识培训及其他专题培训。
(二)脱产进修培训
1.非学位、学历进修培训
(1)学术进修。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因设备、资料等条件限制开展工作有困难时,可申请赴相关院校进行学术进修。进行学术进修的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2)访问学者。学校资助教学、科研成绩突出,任职三年以上且承担有明确研究方向的研究课题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高等教育研究学府做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期间须完成立项或自拟的科研项目。
(3)短期培训。各教学院(部)可视需要选派教师参加课程与学术研修班、研讨班、培训班等专业性短期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内容向所在院(部)作出书面汇报,同时向教师发展中心递交一份培训总结。
(4)企业(行业)实践。学校选派教师到专业对口的企业挂职实践,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学习专业新知识、新技术,了解企业新动态和用人新要求,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2.学位、学历进修
指在职攻读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具体工作遵照《山西工商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工商院〔2023〕15号)执行。
第七条 为了有效提升教师教学、科研能力, 助力其持续专业发展,鼓励不同职称层级的教师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主要任务和需求参加培训。
(一)助教进修培训主要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帮助其掌握必要的基础能力,确保其能够快速适应并胜任岗位要求。主要形式包括:导师制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在线网络培训、校内业务培训等;
(二)讲师进修培训主要以拓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与技术技能结构为主,注重提高已有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主要形式包括:校内业务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学术培训、科研进修、企业(行业)实践、国内外访问学者;
(三)副教授、教授进修培训主要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和学术交流,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旨在促进高级职称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中的持续创新与发展。主要形式有:专项业务培训、学术培训、科研进修、企业(行业)实践、国内外访问学者、攻读博士研究生等。
第八条 统筹管理与实施
教师进修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统筹,各教学单位作为协作落实的重要力量,需积极配合教师发展中心和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的统筹安排并通过强化过程管理等方式确保实效。
第九条 计划制定与执行
各教学单位需结合教师教学科研实际需求,于每学年末制定下学年进修计划,其中脱产进修需按规定办理审批。已确定的培训任务不得随意取消,教师须服从学校及教学院(部)安排的培训计划,无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教师需提前与教学院(部)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
第十条 进修要求与过程管理
教学院(部)需明确进修教师的具体业务要求,教师须按规定完成进修任务。进修教师到校后一周内须与教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联系,积极与学校保持常态化沟通,便于学校及时掌握教师进修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并督促进度。
第十一条 考核存档与协议管理
进修培训按层次及形式完成考核鉴定,结果作为职务任职、奖惩及教学考核的依据。培训结束后,需将成绩、总结(鉴定)、成果、证书复印件等支撑材料提交人事处存档(含个人档案材料)。参加科研进修、访问学者、委托培养硕博等项目的教师,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并履行责任义务。教师培训学时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原则上每位教职工需完成每年100个培训学时。
第十二条 返校管理与表彰激励
进修结束后须按期返校,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提前书面申请并经教学院(部)及学校批准。对进修期间取得优异成绩、重大科技成果(含发明专利)或为学校教学科研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学校根据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我校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或进修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学校有权中止进修培训,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取消后续参加进修培训的机会,不能按时晋职晋级甚至解聘;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进修培训的或不能按时按规定参加进修培训的,予以通报或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三)参加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拒绝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者,学校有了解教师真实情况的义务,并视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谈心谈话。
第十四条 教师进修培训期间相关保障及待遇按照不同情况遵照执行。
(一)计划内参加超过半年进修培训的教师,其年度教学工作参与考核,但不参加排名和结果评定。
(二)计划内安排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已经符合条件的,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影响。但进修期间不得聘任,从进修结束返校后开始聘任。
(三)计划内外出参加进修培训教师的差旅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教师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如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可享受《山西工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政策。
(五)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后凭有效票据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报销手续由教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和财务处按照报销制度进行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师进修培训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鼓励单位和教师自筹培训经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