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查询码:00004004
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于 2025年08月15日 发布在分类 / 规章制度 下,并于 2025年08月18日 编辑

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寿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工商学院

2021年4月8日

山西工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通过学校资源购置或研发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不论购置经费来源(教学、科研、行政、自筹等),不论购置渠道(购买、自制、受赠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论证、购置、验收、使用、调配、维护、维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部门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升。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作为一级设备管理机构;各单位作为二级设备管理单位。

        第七条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其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公开、规范、廉洁高效的设备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管理工作队伍建设。

        (三)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对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等仪器设备统一建账和管理,进行报废设备的审批、处理、回收利用等工作。

        (四)监督和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效益考核,定期开展仪器设备资产清点和检查,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增值保值。

        (五)制定和完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根据学校实际优化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学校仪器设备相关报表。撰写数据报告,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各单位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要求,制订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保养工作,及时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

        (四)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指定专人管理,积极开发和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五)对特种设备、强电强磁和激光设备、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辐射源及射线装置等开展实验活动前,要切实落实安全保障。

        (六)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

        第九条 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

        (一)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或耐用年限一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或不能独立使用的部件、附件但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之内的仪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下且耐用年限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但仍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义为高精度、高价值及贵重稀缺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符合《山西工商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定义的仪器设备作为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四)对于特种设备、强电强磁和激光设备、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辐射源及射线装置等存在重大风险的仪器设备作为危险源进行重点管理。特种设备的管理需严格遵循《特种设备安全法》,使用前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证书,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安全评估,相关记录报设备处备案。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增减变动等,均按《山西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要求单独填写《山西工商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填写《山西工商学院资产验收入库登记表》,由经办人、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按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入库,入账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要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和台账变更,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要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第十四条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对学校各单位的仪器设备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年底对所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核对并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调岗及离职人员,应通过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岗及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用,禁止任何形式的故意损坏和遗弃行为。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七条 常规用途仪器设备的校内借用,需经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万元以上或长期的仪器设备校内借用,需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请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确实需要续借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九条 因教学科研或协作项目需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报请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和分管校长审批签字后,在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回收

        第二十条 校内实验室之间的设备调拨,由管理部门提出调拨申请,并报请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和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的到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办理调拨手续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协商一致,报请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审批,审批通过的到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办理调拨手续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请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审批,审批通过的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回收入库。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提出报损报废申请,并报请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和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的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流程进行回收、报损或报废、消库。

        第二十四条 单价 4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经专家论证后,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价不足 40 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账、物相符,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按学校规定流程统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使用报废仪器设备的零部件,应经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未经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审核批准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由管理单位进行初步检查和维护,超出管理单位维护能力范围的,需报送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需建立仪器设备巡检、保养和维修记录表。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遵循《山西工商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和《山西工商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来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知识

 历史版本

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5-08-18 09:53:46[当前版本]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格式调整
2025-08-15 17:20:29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内容更新
2025-08-15 17:16:46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格式调整
2025-08-15 17:15:04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创建版本

知识分享平台 -V 4.9.5 -w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