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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于 2025年08月15日 发布在分类 / 规章制度 下,并于 2025年08月18日 编辑

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积极开展协作共用,实现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工商学院

2021年4月9日

山西工商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规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积极开展协作共用,实现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原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

        (二)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设备;

        (四)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设备或学校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求:

        (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做到全面考虑,合理布局,决不重复购置。

        (二)申请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申报单位向学校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商、主要技术指标和附(配)件。

        2.申请购置的理由及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3.对拟购仪器设备的调研情况(包括国内外的使用情况,能够承担的教学科研项目,使用效益预期,校内外开放共享的程度,运行维护费用等)。

        4.安装要求及现有基础保障条件。

        (三)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和二次论证,出具论证和审核结果,并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的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按规定流程进行采购。

        (四)仪器设备到货后,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接货和协调安装事项,使用管理部门配合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竣工后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组建验收小组,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五)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和记录设备外观状况和使用环境(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类、品牌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按合同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性能、指标逐项验收。

        4.验收过程应包括培训,仪器设备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认真参加培训。

        (六)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进行核对和整改,问题部分另行验收。

        (七)验收结束后,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应组织相关部门填写《山西工商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验收报告等)。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一)根据“突出重点、发展特色、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使用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共享使用的管理制度。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对于不按照本办法使用和管理,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或使用率很低的情况,学校有权收回另作他用。

        (三)所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都必须配备专人管理和操作,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集中的场所,采取部门统一管理,抽派操作人员的管理方式。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只限于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保养和维修,非专职人员如确已掌握该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的,报请管理部门和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审批同意的,方可在专职技术人员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养和维修。如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造成人员伤害、仪器设备损伤或降低仪器设备精度的,操作人要加重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私自拆卸或解体使用,不准擅自加装附属设备。确有必要时,管理部门报请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处分和处罚。

        (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定期进行性能检查、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巡检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

        (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周侧需张贴或摆放仪器设备简介、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使用记录表和保养维修记录表。

        (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改和转移,确有必要时,管理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报请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审批,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学校任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者附件和配件均不允许私自带出校园,亦不可未经批准私自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将做严肃处理。

        (十)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应联合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并记录备案。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在符合要求的环境和条件下安放和操作(如恒温、恒湿、防尘、防震、防毒、防污染等)。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需经使用部门申请、设备处组织 3 名以上校外专家论证、主管校长审批;单价 40 万元(含)以上的,需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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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5-08-18 09:52:50[当前版本]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格式调整
2025-08-15 17:29:36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创建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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