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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于 2025年08月18日 发布在分类 / 规章制度 下,并于 2025年08月18日 编辑

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建立我校数据管理体系和标准,规范数据发布、数据授权使用等流程,搭建统一数据平台,实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数据环境,依照国家数据分类和行业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工商学院

2024年4月9日

山西工商学院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数据分类和行业标准,建立我校的数据管理体系,制定权威数据发布、数据授权使用等流程规范及管理办法,旨在实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数据环境,将学校各类数据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实时性、有效性和高效使用,解决信息孤岛、数据的不一致性等问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是指学校各类业务系统平台的初始数据、产生数据和更新数据,使用电子表格录入服务学校的有效数据,及通过数据中台治理后的数据。

第二章  数据管理架构

        第三条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建立统一数据库平台,用于存储各应用系统数据交换所需的数据信息,并通过数据交换功能采集应用系统权威数据,根据学校数据体系标准对数据进行治理,将治理后的数据共享给其他数据业务应用系统。
        第四条 数据管理架构包括数据管理组织结构(数据管理部门、数据生产部门、数据使用部门)、数据交换流向图。
        第五条 数据管理部门职责
        (一)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统一数据库平台建立及管理,根据全校应用系统的数据需求,规划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各种异构数据源统一起来,对外提供统一的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
        (二)对全校范围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治理,确定各类数据对应的权威数据生产部门。
        (三)统一数据库平台获取的权威数据,经过权威数据单位授权审批,并告知数据使用单位范围。
        (四)建立全校的数据标准,确保数字校园中所有应用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也有利于各应用系统之间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
        第六条 数据生产部门职责
        数据生产部门为权威数据单一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维护、发布、备份和归档。统一数据库平台只存储用于供其他应用交换和共享的数据,不负责数据的备份和归档。
        (一)数据生产部门应遵循学校发布的《公共信息编码标准》进行数据编码,例如学号,教职工号,单位编码等。
        (二)对于提供用于交换共享的数据,数据生产部门应提供相应的数据标准(字典表),例如,专业代码、项目等级代码等。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将统一汇总形成《山西工商学院数据标准规范》。
        (三)业务数据部门不再向数据使用部门直接提供数据,统一由数据库平台提供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
        第七条 数据使用部门职责
        (一)对于教职工、学生等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数据使用部门通过向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提出申请的方式,获取权威数据的使用权。
        (二)对于其他类型的数据交换需求,数据使用部门需与数据生产部门和管理部门申请。
        (三)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为我校各单位提供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申请数据获取的单位不得将获取数据传播给其他单位使用。

        (四)学校数据信息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申请数据获取的单位有义务保护数据的隐秘性,不得将数据信息用于申请用途外的活动。

第三章  数据标准

        第八条 数据标准分为基础类数据标准和统计类数据标准两大类,按照数据标准的结构,数据标准分为标准代码表、标准元数据和标准数据模型。
        第九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标准代码表、标准元数据和标准数据模型的相关管理和执行要求。定义如下:
        (一)标准代码表:描述单一对象取值的符号,该符号具有一定规律性,易于计算机和人识别与处理。如性别代码、国家代码等。标准代码表用来供标准元数据引用。
        (二)标准元数据:字段的CODE、中文名称、字段长度、字段类型、约束、引用的标准代码表。
        (三)标准数据模型:标准数据模型由多个标准元数据按照业务逻辑组合构成,适用于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建设学校公共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时需遵循的物理模型标准。
        第十条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建设学校数据中心过程中,进行数据结构定义时,需严格引用标准元数据和标准代码表,按照合理的业务逻辑设计数据仓库的数据模型,进行数据仓库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数据标准变更及数据标准的版本管理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在数据标准制定时,分配统一的版本号;发生变更后更新版本号,版本号随数据标准同时发布。

第四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数据质量管理是指对数据从产生、获取、存储、治理、共享、维护、应用等各个阶段可能引发的各类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识别、度量、监控、预警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并通过优化和完善治理体系,使数据质量逐步提高到数据标准的需求。
        第十三条 数据生命周期主要包括生产、处理、存储、应用、归档和备份。对各个环节的精确管理可确保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四条 数据质量管理的原则包括:
        (一)一数一源:即每一项数据均需要明确唯一的来源单位。
        (二)谁提供,谁负责:数据来源单位对数据质量负责。
        (三)源端治理:提升数据质量需要从来源单位入手,找到根本原因进行解决。
        第十五条 各数据源单位需对其生产的数据承担质量保障责任。保障方式包括三个方面:
        (一)数据采集、录入、生成时,保证其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
        (二)数据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及时修正、完善、补充。
        (三)因工作流程不合理、信息化系统的设计缺陷等因素导致质量问题无法有效避免时,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工作流程的优化改进或对信息化系统进行修正、升级,从源头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 数据生产部门做好数据生产环节管控,在数据内容确定、数据交换接口完成后,如果用于交换的源数据结构或内容要变更,需提前通知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以避免发生数据混乱,造成数据使用部门的服务异常。

        第十七条 数据修改和共享环节管控上要保证全校数据的一致性,数据使用部门对于从权威部门获取的基础数据,只能进行共享、引用和衍生数据,不能增加、删除和更改。

第五章  数据授权管理

        第十八条 数据交换授权管理模式
        (一)数据使用部门需根据自己的需求向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提出数据使用申请。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向数据生产部门协调获取数据使用授权。
        (二)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根据数据使用部门的需求向数据生产部门提交数据使用申请,并告知使用部门范围,获得数据生产部门的授权后,方可将相关数据交换给数据使用部门。

        第十九条 数据管理架构中各职能部门的数据管理人员都需要签订《数据保密承诺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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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5-08-18 15:45:23[当前版本]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格式调整
2025-08-18 15:43:53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格式调整
2025-08-18 15:42:41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创建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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