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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于 2025年08月19日 发布在分类 / 规章制度 下,并于 2025年08月19日 编辑

关于印发《山西工商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校园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校园网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工商学院

2023年4月12日

山西工商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工商学院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校园网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校园网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平台。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与国际互联网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直接服务于全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 全校各部门与网络用户均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是学校校园网建设与管理的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园网的规划,组织实施被批准执行的各项计划;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为学校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方面的服务、培训和咨询。学校有关部门和用户应积极协助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入网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经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备案批准后,连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学校校园网。

        第六条 校园网的IP地址由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七条 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八条 根据需要,用户可以持身份证或学生证向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申请用户信息变更或新入网用户增加等服务。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如工作调动、毕业等)不在学校工作或学习的个人用户,应及时到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办理校园网用户注销手续。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校园网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统筹安排与调配。未经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连接关系,拆卸和损坏学校网络设备与设施。

        第十一条 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从事商业活动,不允许在校园网上设立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和链接。

        第十三条 需要采用新技术对校园网的网络结构、系统功能、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等进行调整和变更或进行系统隐患的排除等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经校领导批准后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可以暂时关闭校园网入口。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在实施暂时关闭校园网入口等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校园网的措施时,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事先通知用户。

第五章  网络建设

        第十四条 校园网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主干网络的建设、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规行为:

        (一)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浏览、复制或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不良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宪法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三)盗用他人帐号的;

        (四)非法占IP地址的;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损坏校园网公用设备的;

        (七)不服从校园网管理部门或人员管理的;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网络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学校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视其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提出警告;

        (二)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三)向其所在部门通报,并禁用校园网帐号或中断计算机连网;

        (四)提交学校行政部门做出校内通报批评、与年度考核挂钩;

        (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有关部门连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批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或部门)应根据受害用户的合理要求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用户,除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外,还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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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5-08-19 15:24:32[当前版本] 设备处/信息化建设中心 创建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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