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研“放管服”政策,确保科研经费使用“放得开、管得好、用得高效”,现对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范围、比例及负面清单进行强调,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直接费用
(一)设备费
1.准予报销范围:购置、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设备发生的费用。
2.不予报销范围:通用办公设备(如普通电脑、打印机、照相机);办公室家具;日常办公耗材;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设备。
(二)业务费
1.资料费:专用资料购置、复印费。
2.图书购置费:专用图书(非通用教材、闲杂读物)购置费。与科研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图书/期刊/杂志、用于个人学习或娱乐的读物不予报销。
3.数据或样本采集费:问卷调查、数据购买及加工处理、数据库使用权限费等。非科研用途的会员费、打赏、充值不予报销。
4.材料费:实验试剂、耗材、样品、农产品等。生活用品、家电、服装等非实验消耗品不予报销。
5.测试化验加工费:支付给校内外有资质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费用。测试内容与项目无关的费用、无法提供正式检测报告或成果的加工费不予报销。
6.燃料动力费:项目相关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气、燃料费。
7.印刷出版费: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非学术性的广告费、宣传册印刷费不予报销。
8.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限执行期内)、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文献检索与引用费。项目结题后的专利年费、专利维持服务费、商标注册费、知识产权诉讼费、律师费不予报销。
9.办公费:项目研究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家庭网络费、茶歇食品、饮用水、绿植、装饰品等与科研无直接关系的日常开支不予报销。
10.车辆使用费:租赁车辆发生的租金和保险费、使用学校自有或管理的公务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司机劳务费等。私家车的保险费、维修费、折旧费、上下班通勤费用、非科研活动的用车费用不予报销。
11.会议会务费、差旅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旅游性质的会议、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培训费、会议期间的礼品、招待费、旅游景点门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住宿、借会议之名变相旅游费用不予报销。
12.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课题组成员出国或外国专家来华进行学术合作交流产生的相关费用。与科研任务无关的出国考察、旅游费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携带家属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13.国内协作费:因科研项目需要,支付给校外协作单位,用于完成项目部分研究、开发、试验或加工任务的费用。无正式协作合同或协议的不予报销。
(三)劳务费
1.劳务性费用
(1)准予报销范围:支付给课题组中无工资性收入的成员,包括在校学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2)不予报销范围: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在职教师及课题组成员;虚构人员名单;超标准发放。
(3)“有工资性收入”指从国家或单位(包括本校及其他单位)领取常规性工资、岗位绩效等薪酬的人员。“无工资性收入”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没有稳定工资来源的人员,如在校生、无固定单位的社会科研人员。
2.专家咨询费用
(1)准予报销范围:为科研项目提供临时性、一次性咨询服务的校内外专家。包括:参与项目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评价、方案论证等活动的评审专家。
(2)不予报销范围:支付给课题组成员(无论校内校外);支付给在本单位履行岗位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以“专家咨询”之名,行发放“劳务费”或“绩效”之实。咨询必须真实发生,并有明确的咨询成果。
二、间接费用
(一)项目管理费
1.准予报销范围:学校为支撑科研活动而发生的公共资源消耗(如房屋、水、电、暖等)和管理成本的补偿。
2.不予报销范围: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二)绩效支出
1.准予报销范围:用于激励有工资性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发放标准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2.不予报销范围:严禁用于发放课题组以外人员的奖金福利。
3.绩效支出仅限于经费预算中有绩效支出预算的项目,预算中没有安排绩效支出的项目,不得发放。绩效发放应体现科研人员贡献,并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指导性建议
(一)设备费
设备费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总额的30%(具体以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应本着共享、租赁优先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
业务费是直接费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业务费总额建议不低于总经费的50%,应合理充足,确保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其中:①印刷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总经费的30%;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0%,并需与科研任务量相匹配。
(三)劳务费
劳务费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50%,具体参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上限执行。应体现科研人员贡献,并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间接费用
最高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总额-设备费)×核定比例。若“直接费用总额-设备费”为500万元以下,核定比例不超过30%;若课题为纯理论基础研究或科技战略研究专项,核定比例不超过60%。
四、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1.严禁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个人家庭消费、娱乐、旅游、礼品、购物卡等支出。
2.严禁虚列支出、虚报冒领、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
3.严禁违规将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关联单位或个人。
4.严禁在劳务费中违规列支应在绩效支出中列支的人员费用。
5.严禁在设备费中列支通用办公设备及与项目无关的设备。
6.严禁在业务费中列支日常性、通用性办公支出。
7.严禁编造虚假合同、测试报告等套取资金。
8.严禁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各项费用。
五、报销基本要求
1.真实性。所有报销费用必须真实发生,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
2.合规性。票据合规、手续完备、内容清晰。
3.及时性。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办理挂账或报销手续。
六、相关要求与责任
为共同营造规范、高效、健康的科研经费使用环境,保障我校科研工作行稳致远,迎接并配合各类审计检查,现将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
各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经费使用,审计必严”的意识,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和准确掌握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科学编制项目预算;
2.确保经费使用真实合规,支出事由充分,票据合法有效、手续完备;
3.加强课题组成员管理,主动与本单位科研管理人员沟通咨询,共同防范潜在风险。
(二)科研管理人员
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及科研秘书是科研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应主动作为:
1.主动宣传解读科研经费政策,及时解答教师疑问;
2.认真做好报销材料的前置审核,确保手续完备、程序规范;
3.关注经费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点,及时提醒和指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将作为各类审计、检查的重要依据,请各相关人员和单位务必规范执行,确保经费使用经得起检验,共同维护我校科研工作的良好声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工商院科〔2024〕18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单位及时传达至全体科研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科学技术处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