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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科函〔2026〕104号 关于规范科研活动中人工智能辅助工具应用的通知
作者: 科学技术处 于 2026年09月17日 发布在分类 / 科技处 / 通知动态 下,并于 2026年09月18日 编辑
院科函〔2026〕104号

各单位、各部门:

       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式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科研辅助、文献梳理、数据分析、文本优化等科研场景,为科技创新提质增效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主动顺应科技发展趋势,引导全校师生科学合规、审慎负责、规范有序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工具,坚持“教育预防为主、合规使用为辅、坚守诚信底线”的工作原则,在鼓励拥抱技术变革、赋能科研创新的同时,从严防范学术不端、科技伦理失范、数据泄露、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进一步规范全校科研活动秩序、夯实科研诚信体系、筑牢科技伦理防线,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及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校科研活动中人工智能辅助工具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与使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人工智能辅助工具,是指科研人员在课题研究、文献分析、数据处理、实验辅助、论文撰写、成果形成等科研活动中使用的,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提供辅助支持的各类工具、平台和服务,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工具、人工智能智能体(Agent)以及其他用于科研活动的人工智能工具和服务。本通知适用于人工智能作为科研辅助工具的应用场景,不适用于以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模型训练、算法研究、系统开发等为主要内容的科研活动。

       二、总体使用原则

       全校所有科研工作须严格恪守人工主导、AI辅助、真实原创、透明可溯、权责明晰核心原则。人工智能技术仅可作为科研辅助手段,服务于文献整理、文本润色、格式校对、基础数据预处理、科研思路启发等非核心科研环节,不得替代科研人员独立学术思考、原创研究设计与核心智力创作。所有科研成果的原创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由科研人员本人全权负责,坚决杜绝过度依赖、违规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科研工作。

       三、明确使用边界,严守科研诚信红线

       全体师生须严格划定人工智能辅助工具使用范围,坚决杜绝各类违规使用行为,严守学术诚信底线。

       (一)严禁替代核心科研创作。禁止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直接生成、篡改、推演研究假设、核心研究观点、整体研究方案、关键实验设计、核心论证逻辑及最终研究结论等体现科研原创价值的核心内容,所有核心科研成果必须由研究者自主构思、设计、完成。

       (二)严禁伪造篡改科研数据。严禁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虚构、篡改、修饰原始实验数据、调研数据、观测数据、科研图表及仿真结果,严禁将未经真实实验、调研验证的AI模拟数据、虚拟图表作为原始科研素材用于项目申报、论文发表、成果结题、学位答辩等工作。

       (三)严禁直接套用未核验内容。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文献综述、观点素材、参考资料、论证段落等内容,使用者必须逐一开展人工核查核验,甄别文献真伪、内容正误、逻辑漏洞,严禁使用未经人工核实的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内容作为科研申报材料、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实质组成部分。

       四、落实透明机制,履行如实声明义务

       为保障科研过程透明可追溯、成果诚信可核验,全校科研活动实行人工智能技术使用全面如实声明、主动规范标识制度。

       (一)全覆盖声明要求。凡在科研项目申报、课题结题报告、学术论文撰写、学位论文创作、科研成果报奖、学术专著编撰等各类科研工作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辅助工作的,必须主动、如实、完整作出使用声明,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人工智能技术使用情况。

       (二)规范化标识备案。使用声明须明确标注所用人工智能技术工具名称、版本型号、具体使用环节、辅助生成内容、人工修改核验情况等关键信息,在成果文本对应位置规范标注,同时留存相关使用记录、提示词、修改底稿等溯源材料,确保全过程可查、可溯、可核。在选择人工智能技术时,应使用经国家备案登记的服务工具。

       (三)强制性核验责任。所有人工智能辅助工具生成内容,必须经使用者人工审核、校验、修正,确认内容真实准确、逻辑严谨、引用规范、无学术不端问题后方可使用,坚决杜绝直接复制、套用、堆砌AI生成内容。

       五、压实主体责任,明晰权责归属

       严格落实使用者负责制、负责人把关制、单位监管制三级责任体系,层层压实科研诚信与伦理管理责任。

       (一)明确个人主体责任。科研人员作为科研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人所有科研成果中人工智能技术使用的合规性、内容真实性、学术原创性承担全部法律与学术责任。人工智能辅助工具及相关智能程序严禁列为科研成果作者、共同完成人、通讯作者,所有科研成果署名仅限具备实际智力贡献的自然人。

       (二)压实负责人把关责任。教师、课题负责人为团队及学生科研行为直接监管责任人,须常态化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合规使用教育指导,严格审核学生及团队成员科研成果,全面把关人工智能技术使用规范性、内容真实性,杜绝学生依托AI代写、洗稿、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与育人把关职责。

       (三)落实单位监管责任。各学院、各科研单位须常态化开展科研伦理与学术诚信警示教育,规范本单位师生人工智能技术使用行为,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筑牢科研合规防线。

       六、严守安全底线,强化隐私与数据保护

       全体师生须牢固树立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规范科研数据、核心材料使用管理,坚决防范数据泄露、侵权泄密风险。

       (一)严控涉密敏感数据使用。严禁向各类公共人工智能平台、外网智能工具上传、输入、导入涉密科研数据、未公开核心实验数据、调研原始数据、人体隐私信息、生物医学敏感数据、涉密课题资料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核心科研材料。

       (二)规范成果知识产权管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优化的科研内容,须严格核查版权归属、授权范围,规范引用标注,严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工具实施洗稿、抄袭、侵权等行为,切实保护自身及他人知识产权。

       (三)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科研团队须建立人工智能技术使用风险自查机制,对科研数据传输、内容生成、成果输出全流程把关,严防数据泄露、算法滥用、深度伪造等伦理与安全风险。

       七、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学习教育。各学院、各科研单位要及时组织全体师生专题学习本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常态化开展人工智能辅助工具合规使用、科技伦理、学术诚信警示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科研创新理念,提升 AIGC 使用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严格自查自纠。全体师生要对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全面梳理科研活动中人工智能辅助工具使用情况,逐项排查不规范使用行为,做到立行立改,持续规范科研全过程管理。

       三是坚持守正创新。全体师生须坚持研究者主体责任不变、学术规范要求不降、科研诚信底线不破,合理、规范、透明地应用人工智能辅助工具开展科学研究,在严守伦理红线前提下运用人工智能赋能科研提质增效,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与科研创新深度融合。


科学技术处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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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17:18:21 科学技术处 内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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